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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坚持“督”与“导”相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与协调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1名,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8名,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团委、教师工作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学督导日常事务,挂靠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副处长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设督导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校各阶段督导任务,日常督导工作由组长具体主持。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校内外专家(退休或在职)参加督导工作,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督导成员,办公室主任,教师、学生代表等。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设立以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组长、二级教学督导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二级教学督导组机构,组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各教学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二级教学督导制度和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需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对全校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秩序、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督查、指导和评估,并配合学校各发展阶段的教学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具体见附件)。

第十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委员工作例会,及时听取并反馈教学督导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并向学校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三)编印《教学督导简报》;

(四)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督查内容。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除对各教学单位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各教学单位课堂教学情况等进行常规督查外。还可结合实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实时开展专项督查,如对相关学院师范类专业认证自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等。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每学期的督导任务,拟定相应工作计划,按时提交学期督导工作总结,每项督导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督导人员需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的各级各类督导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原则上每年应出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成果1-2项。

第五章 督导聘任

第十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聘任。要求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原则上要求高校教龄5年以上,离退休5年以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或退休教师,特殊情况可报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督导组成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续聘。中途退出督导队伍,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委员会办公室,并办理退出手续;无故不参与督导工作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出;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考核与报酬

第十六条 专职(退休)教学督导

每年纳入年度督导专项经费预算,根据督导人员实际工作量,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审定后,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参照《贵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6〕6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兼职(在职)教学督导

(一)工作量折合成每周按3学时计入课堂教学学时数,年终时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将实际工作量完成情况报教务处核拨。

(二)督导劳务费采取由基础费用加每次参与的计件报酬计算。具体每月800元的基础费用+每月实际参与专项督导工作的费用,具体标准参照《贵州师范学院评估工作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6〕70号)文件执行,(校外专家:600-1500元/人/半天,校内专家:300-600元/人/半天)。校内在职教学督导人员劳务费纳入学校年度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调节津贴预算,划拨给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每学期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根据各在职教学督导人员的具体工作要求对其工作量进行严格审定后,参照《贵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6〕66号)代为发放,并请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协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督导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