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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对学生实施考核和评估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审核

第一条 教务处是课程大纲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协助、指导各教学单位制订课程大纲,对需要统一的部分做出明确规定,协调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之间的关系,确保制订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是课程大纲管理的主体,负责本教学单位承担的本科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大纲的制订工作,由各系、教研室组织有关课程负责人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草案,提交教研室集体讨论和修订,系主任审查同意签字初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审定。

第三条 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均应服从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结构的整体要求,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教学要求相同的,应编写一个共用大纲,但要作出说明。对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应分别制订大纲。

第四条 新开设的课程,必须在开课前制订该课程大纲。下学期开设的新课,须于本学期期末前由学院各系、教研室组织有关课程负责人制订课程大纲并由学院审定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制定好的课程大纲最后由学校审查,学校审查通过后,以学院为单位汇编成册并组织实施;学校审核未通过的,应重新汇编、交学校审核。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科技发展及教学改革需要适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要求与课程教学大纲制订的要求相同。

第二章 课程大纲的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应当认真研究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课程的教材、参考资料,把握本课程的内容体系,并根据其内容体系具体制订(修订)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修改,主讲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开展本课程的教学,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八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对课程大纲的执行情况组织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教学单位在执行教学大纲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系主任、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教务处报告,研究妥善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第九条 课程大纲执行过程中和课程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实验技术人员、实习指导人员及本院毕业生、用人单位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意见,收集各种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课程大纲作出客观评价并及时调控教学过程。

第三章 课程大纲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第十条 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信息(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开课单位、开设学期、课程类型、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适用专业、选用教材、大纲执笔人、大纲审核人)、课程简介、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安排及方式、考核方法、成绩评定方法、参考教材与学习资源等几个部分(详见附件1模板)。

第十一条 公共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信息(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开课单位、开设学期、课程类型、课程性质、总学时/学分、考核方式、适用专业、编写时间、参考资源、大纲执笔人、大纲审核人)、课程简介、课程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的具体落实、教学基本内容、学生学习方法、考核评价等几个部分(详见附件2模板)。

第十二条 素质拓展课程教学大纲内容及格式参照公共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信息(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开课单位、开设学期、课程类型、课程性质、学时/学分、实验学时、适用专业、选用教材、大纲执笔人、大纲审核人)、课程简介、课程目标、实验内容(含实验项目表)、教学方法、考核方法、成绩评定方法、参考教材与学习资源等几个部分(详见附件3模板)。

第十四条 非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信息(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开课单位、开设学期、课程类型、课程性质、学时/学分、理论学时、实验学时、适用专业、选用教材、大纲执笔人、大纲审核人)、课程简介、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含实验项目表)、教学方法、教学安排及方式、考核方法、成绩评定方法、参考教材与学习资源等几个部分(详见附件4模板)。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本科课程大纲编制工作组,负责大纲制订、审核、印制等相关工作。工作组成员应包括各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或相应专家对课程大纲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