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现有物理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四个本科专业,专业技能类 课程占比较大,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为切实提高实践课程教 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专业技能类课程的考核,结合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 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学生对所学 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能力达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客 观评价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 途径。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 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 肃性。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践、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 为考试和考察。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针对物理学专业所有教学计划规定 的专业技能类课程的考核, 特别是以考查为主要考核形式的 课程。理论类课程考试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考 务工作条例》和《贵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试卷评阅暂行规 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专业类课程考试工作在学院领导下, 由教学事务 办公室、 物理系共同组织协调,安排落实。 第五条 教学管理各部门负责人 (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 长、教学秘书、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 各个环节。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六条 由于实验技能的特殊性,实验实训技能结束后一 周, 可以安排实验操作考试。 实验教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 验课程大纲,制定详细的考试安排表 (包含考试实验科目、各 年级或班级考试时间段、 考试地点等) ,经系-教研室-教学 事务办公室审核无误后, 由教学秘书通知所有参加考试的 学生和实验教师。 第七条 专业实验课课程考核时学生的根据分组情况,随 机抽选实验项目, 以小组为单位按照抽选的实验项目进入实 验室考场考试。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
专业类实验课程的考试方式以实验操作为主。其中以操 作为考试形式的科目主要有:《力学实验》、《热学实验》、 《电磁学实验》、《光学实验》、《近代物理实验》以及物理学专 业其它实验类课程。 第九条 考试命题
各专业实验类课程的考试应以专业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 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 对实验课程的基本原理、实验器材、操作步骤等基本内容的 掌握运用, 同时也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考 试内容在考试前 1-2 周应确定具体的实验考试项目,再确定 实验考试时间 。所有专业技能类课程考试必须制定出详细 的、操作性强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旷课时量超过该学期该课程教学 时数 1/3 的,不得参加本学期实验课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记录;学生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须在考 试前至少 1 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 参加下学期补考, 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 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却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均以缺考处理, 成 绩以零分记录;冒名替考的, 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 已获成 绩的取消成绩,并报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应严格 按照考试安排的时间准时到场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私自调换 考试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由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专业实验技能类课程, 考试时原则上要求实验课程所有任课教师都要参与对学生的 考评,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评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验 室。 第六章 成绩评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专业实验技能类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现场实验操 作为考试形式的课程需要指导老师现场打分,按照评分细则 对学生操作实验的仪器准备、基本原理、操作步骤等进行评分 作为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成绩核算与统计 成绩核算和统计工作全部由指导教师完成,严禁安排学 生参与成绩核算与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成绩核查和确认 期末考试成绩统计完毕后,需经全体统分教师和监督教 师现场核实并签名确认。现场考试成绩确认无误后, 由教学事 务办公室公示,并通告各相关班级。 第十六条 成绩登网与提交 一、经过确认无误的期末考试汇总成绩由各实验指导教 师分别录入教务网登分系统。提交之前必须再次进行认真核 对,确认完全无误后再提交系统。成绩录入环节如果出现错 误的, 由登分教师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生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 70%、期末考试成绩 30% 计算,学生平时成绩按百分制录入,期末考试成绩按实际分 数录入, 系统自动显示综合分数。学生平时成绩可由预习报 告、实验报告、上课考勤、学习态度等内容构成, 任课教师 应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给予其平时成绩。 三、成绩录入后, 任课教师应及时在教学手册成绩登记 栏按照登分系统显示成绩如实进行记录, 作为教学档案备 查,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档案保管与查询 完成成绩汇总和确认后,所有成绩打分表和汇总表统一 交学院教学事务办公室封存并进行台账式管理。如需调阅查 看,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同时签名后, 在 至少有 3 名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登网成绩复核 学生如果对已录入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成绩。申 请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和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签 字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 课程所在系的教研室组织教师进 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系主任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 将复核结果汇总后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由所在系告知学生。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暗示教师变更考生成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各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各专业技能类课程。培养方案之外的 相关专业技能类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负 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集体议 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2月 28 日开始执行,学 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