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相关项目包括:特色专业、重点专业、教学团队、教学名师、规划(校本)教材、精品课程、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重点项目等。 第四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级拨付和学校专项经费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配套的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负责制订本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负责人及各教学(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学校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学院(部、中心)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质量工程”办公室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费管理 第九条 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重点专业、教学团队、教学名师、规划(校本)教材、精品课程、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重点项目等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1、对获得校级“质量工程”建设立项的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启动经费资助,具体金额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确定; 2、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配套金额根据国家及省级项目立项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确定;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按奖励金额1: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其他未下拨经费的项目,学校将视项目级别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上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验收结束后,终止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5%); (五)录像费:指精品课程等教学录像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八)奖励经费:指对项目申报、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九)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支付费用,如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招待费用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四、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的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要求在半年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使用办法 (一)对于获奖项目,若上级规定了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若上级未规定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决定分配方案。 (二)对于其他项目,参照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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