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四级为教学差错。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界定 (一)教学类 1、在各种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各类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或辅导人员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的; 4、因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致残或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监考教师无故未到或因协调不利导致的监考未到的; 2、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或对作弊学生不做处理、不上报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3、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4、非评卷教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评卷教师在学生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5、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的; (三)教学管理类 1、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同意,出租教学场地、设施,导致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无法进行的; 2、失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达1万元以上,或造成学生必须住院治疗的; 3、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0元以上; 4、故意造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填报错误,对后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成绩证明的; 6、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中,因审核不严,给不应发证者发证的; 7、遗失学生档案材料或教学档案材料,对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各类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实填报的; (四)教学保障类 1、故意导致教学楼内多媒体设备、听音线路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的; 2、修缮或改造教学设施,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第六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类 1、私自请人代课的; 2、无故缺课的(含未经部门及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课出差或开会); 3、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4、在教学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的; 5、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威胁、辱骂、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7、不按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 8、有作业要求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作业未批改的; 9、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不力,损害学校声誉,在实习单位或我校师生中影响较为严重的; 10、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培养方案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等过程中无意泄密的; 2、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在学生中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3、命题严重出错,且当时不能及时补救导致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 4、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 6、考试完毕,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点试卷,收回试卷与参考人数不符,且无法追回试卷的; 7、监考教师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卷是否印制错误等审查或未按要求书写板书提示,导致学生答题出错,影响学生考试成绩的; 8、任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的; 9、遗失学生考试(含考查)成绩的; 10、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或添加学生成绩的人数占一个教学班1/3以上的; (三)教学管理类 1、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2000元以上的; 2、因教师或管理原因,使学生在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 3、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4、因错购、错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 5、电子注册数据漏报或数据不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成绩证明的; 7、漏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8、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或下发教学安排、教学任务、考题,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9、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 10、学籍处理错误未及时纠正,造成学生未能按时执行学籍变动的; 11、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同意私自占用教学场所,导致课程教学延迟进行或无法进行的; (四)教学保障类 1、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2、在教学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的;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类 1、上课无教案、教学大纲、教师教学手册或教材; 2、提前下课10分钟(含)以内; 3、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的; 4、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5、培养方案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或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 5、遗失学生作业本或实验实习报告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 6、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指导,导致学生成绩受到影响或耽误毕业; 7、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或造成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 8、在教学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20分钟以内的; 9、不按规定上报各种教学报表,严重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 10、上课时,携带移动电话并发出响声,干扰教学秩序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2、试卷印制质量差或印制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3、不按规定进行试题审查; 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载或报送考试成绩; 5、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或擅自轮流离开考场者; 6、监考仪态不规范; 7、批改学生试卷差错在正负10分以上; 8、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或添加学生成绩的人数占一个教学班1/8以上1/3以下的; (三)教学管理类 1、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元以上; 2、强制学生订购自出书款项达500元以上; 3、因故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任一方,导致任意一方空等5-15分钟,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4、未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整理教学档案,导致相关工作重复进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教学保障类 1、因教学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教学楼内多媒体设备、听音线路、黑板、灯具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3天内未得到解决,已影响正常教学运行; 2、教室(分管学院负责)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对应负责职能部门负责)卫生状况差,学生或教师反映上报至学校,影响正常使用的; 3、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4、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门或实验室门,致使师生空等15分钟以上; 第八条 教学差错的界定 (一)教学类 1、着装不严肃(或不按要求着装),教态不规范,影响教师形象、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行为; 2、不用普通话教学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申报处理的; 2、监考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尚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教学管理类 1、无特殊原因,排课或排考不当影响个别学生教学或考试; 2、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元以下; 3、开课一周学生未领到教材但在一周内及时解决的; (四)教学保障类 1、因合理原因,上课5分钟内未打开教学楼或教室大门。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学校由主管教学的校长和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条 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的教学秘书和主管领导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教学部门或教学主管部门查实,将提高一个等级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视情节按低一等级事故处理或免于处理。 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相关人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列为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 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员工署真实姓名投诉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责任人属教务部门以外单位或部门的三、四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门认定和处理,报主管校领导核准后下发责任人和所在部门。责任人属教务部门的三、四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和处理。二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核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校党委会研究核定。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材料应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部门、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存档,如有处分材料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贵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由教学事故受理部门按要求填写。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四级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本单位通报批评,从岗位津贴或课时费扣除200元作为处罚;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从岗位津贴或课时费扣除400元作为处罚;二级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从岗位津贴或课时费扣除800元作为处罚,取消本年度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一级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从岗位津贴或课时费扣除1000-5000元作为处罚,取消本年度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因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情节特别严重者,降级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或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出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做认定、处理的部门,给予该部门相应事故等级10倍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发生教学差错者,在学期末课酬总额中扣除200元作为处罚;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400元作为处罚;较大教学事故者,扣除800元作为处罚,并予解聘;重大教学事故者,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并予解聘。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下一级教学事故,视同为一次上一级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贵州师范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通过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由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并在3日内做出接受申诉或驳回申诉的决定。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主管校领导主持召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处、相关学院、学生处、人事处、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同志和若干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教学差错与事故仲裁会议,对接受的申诉进行仲裁。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可视情况,吸纳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规定以外的影响教学秩序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由主管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讨论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附件: 贵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