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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构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学校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黔教师发〔2018〕26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20〕4号)以及学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的实施意见》(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二章 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学校党委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审议研究,决定对失范行为当事教师的具体处理方式。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处)负责统筹开展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各学院、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学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与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受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受理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事件,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针对举报案件,提倡实名举报,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触案件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对于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组织调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师德失范行为类型和性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涉事教师所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应当听取当事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教师失范行为的调查过程、调查证据的认定、认定失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三)认定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对于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对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审议研究,决定对失范行为当事教师的具体处理方式。处理决定书包括当事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岗位、职称等级等个人基本情况;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受处理的期限及依据;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述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四)通知通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同时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根据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将相关材料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

第八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生效。

第九条 经认定当事教师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视具体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外,应当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申诉和复核

第十二条  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核。当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或撤销,或维持原决定的,均需提交党委会审议。若涉及变更或撤销,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若维持原决定的,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当事教师。

第十四条 当事教师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程序变更处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的。

(三)其他处理不当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程序撤销处理决定:

(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五章 处理的延期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适用本办法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在期满后,可以根据当事教师受理期间的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者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当事教师在处理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教师在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书面报告。学校党委会审议,作出延期或者解除处理决定。

(三)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教师,在原宣布处理决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书应当包括原处理的种类、当事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延期或者解除的依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因处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职务或资格,须按相应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积极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畅通师德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对于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瞒报漏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其他处理或处分办法的,同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教学岗位的教职工有本办法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外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将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