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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

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和《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3〕6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明确助教教师(下简称“助教”)和指导教师(下简称“导师”)的工作职责,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助教对象及时间

第二条  助教对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新应聘进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工作年限未满三年,不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或没有本科教学经验的教师。

3、根据实际情况,学校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助教时间

助教制度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根据所在学科(专业)的特点原则上定为2-3年。

第三章  助教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及任务

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参加学校组织的新进教师培训和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践行教师行为规范。担任一届学生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第一个学期结束时,由所带班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另发)达到合格层次及以上。

3、参与导师负责的课程建设、教改教研等工作,每学期撰写学习心得1篇。

4、随堂观摩导师所开设的本科生课程,学习导师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教学管理与运行特点、制定的课程结构与内容、教学方法与技能等,听课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学时,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系统地完成1门课程全程助教任务,每学期担任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教学辅助任务,教学辅助课时不少于导师所开课程的1/2学时,包括备课、撰写教案以及制作多媒体课件,批改作业,参与答疑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协助指导学生的教学实践、实训活动与毕业设计。

5、根据各专业(课程)教学任务,试教实践阶段可承担部分课堂教学任务。

6、参加导师所在的专业或学科团队,参与导师进行的各类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每年公开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本课程教学调研报告或教学心得体会。

第四章  导师选拔与职责

第五条  导师选拔

由院(部)聘任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作为其导师。在2016年9月前原则上每位导师同时指导不少于2名助教,从2016年9月起实行“一教配一导”制度。助教导师选拔确认后报学校教师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导师职责

1、在思想、师德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关心助教的成长,对所指导的助教进行传、帮、带,使他们尽快成为一名良好师德师风,业务上过硬的教师。

2、针对所指导助教的实际情况,制定助教培养计划。

3、指导助教进行教学方法的训练,熟悉各个教学环节和专业课程体系。使助教能够根据教学的基本要求、制定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特别加大对助教在实践教学指导,提高其实践动手能力和教学水平。

4、鼓励并指导助教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5、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助教的学习情况,听取助教试教课程并提出改进意见。对助教的助教工作日志进行批复,每学期对助教教学表现进行小结。

6、协助院(部)对助教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组织管理

1、学校教师工作处负责全校组织协调,并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等部门对各学院(部)助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学院(部)落实助教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2、各学院(部)应根据自己学院的情况制定本单位助教制度的实施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助教考核

1、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每学期向学院提交课程教案、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相关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导师签字认可。

2、各学院(部)组织对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并报学校教师工作处备案。

3、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成绩合格以及优秀者准予正式上岗,教师助教工作考核成绩,将作为教师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记入教师个人培训档案。

4、对于将首次独立承担某门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其该门课程的助教工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否则不得安排其独立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5、对助教工作期满考核合格且试讲合格后,可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学院(部)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并延长助教工作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并推迟一年申报最近一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6、助教在试教实践阶段承担授课教学任务,按实际课时数计入工作量。

第九条 导师考核

1、关心助教的师德修养,培养助教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教风以及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2、制定助教的培养计划,指出努力方向与具体任务。

3、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助教进行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指导。

4、吸收助教参与教研、科研工作,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

5、导师每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工作总结,各学院(部)依据其完成指导工作量及助教成长情况进行考核,导师在培养助教期间,每带一名助教按每周不少于2个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助教可要求更换,经学院(部)同意更换后,其在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导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