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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管理的目的依据。为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设施、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四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体制。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学校及各相关部门和学院(部、中心)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参加教师备课、听课、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各相关部门和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教学工作,确定教学工作计划和措施,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工作,动员、组织、协调本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建立教学管理机构。

一、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指导和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对全校教学工作统筹管理,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要健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在学院(部、中心)级教学管理机构中,由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建议。学院(部、中心)设教学秘书,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做好教学运行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及反馈工作。

三、各学院(部、中心)要重视教研室建设。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各学院(部、中心)教研室应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注意保留日常工作记录。

第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认真执行《贵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组织各学院专家自主制订,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修订(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体现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培养特色。

第十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类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必须符合各专业办学规律和教育部教学水平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同时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名称;

二、专业代码;

三、所属学科门类;

四、授予学位及修业年限;

五、培养目标及要求;

六、主干学科;

七、核心课程;

八、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九、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

十、各类课程学时数分配表。

第十二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行业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由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学院(部、中心)主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部、 中心)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校长或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签发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课程承担单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生成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和教学场所。教务处对各课程承担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体协调,并由课程承担单位具体落实。

二、审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的课程类别、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开课学期、开设单位、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执行单位须按要求填写《贵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执行更改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全程管理,是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与学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二是教学行政管理。教学管理部门要根据制订的教学工作制度的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是:

一、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人才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和专业培养规格的要求有所区别。

二、新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先制订教学大纲,而后编写讲义及确定教材。对新课程的内容、结构和名称要经专家审议和论证。

三、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不能服从于某一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四、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学时分配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

五、教学大纲由各学院(部、中心)组织有关教师依据上述原则编写,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批准施行。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各教学单位要重视课堂教学,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课教学。各学院(部、中心)及其教研室的任务是:

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参考书,严格执行《贵州师范学院教师教学手册》要求,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效果。

四、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按照学校《贵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学主要环节质量要求》、《贵州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学生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贵州师范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学院(部、中心)要特别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进一步优化实验知识结构,更新实验内容,整合实验体系,逐步形成以综合型、设计型实验为主的实验教学新体系。要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践教学考核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社会实践的组织和安排,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学生自行选择;毕业论文(设计)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尽可能与生产实际相结合,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各学院(部、中心)应尽可能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十八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贵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考务工作条例》和《贵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试卷评阅规定》的要求,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编制考试大纲,实行考教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凡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都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做好成绩记载和试卷保存工作。教务处与学校教学督导团和其他教学监测机构要不定期组织对试卷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日常教学管理。根据教学任务和课表等教学要求,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以及学籍证件的管理。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在校生数据库;规范电子注册审核与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教师工作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的完成情况;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差的教师,人事处和教务处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设施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贵州师范学院教室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搞好教室、实验室、教学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部、中心)都要建立教学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如: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      

三、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进度、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检查相关材料(含期初常规教学检查表、期初自查报告、其中教学总结、教师评学汇总表、教研室工作计划、总结、学生座谈会记录及总结、观摩课材料、期中教学检查情况记录表等)、教学质量分析、教学总结等;

四、教材(含实验教材)、教学参考资料、考试相关材料以及各种视频课程资料等;      

五、实践教学材料,包括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六、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学生座谈会记录;      

七、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成果;      

八、教师业务档案、各种教学荣誉及奖励;

九、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十、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编目装盒。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各学院(部、中心)及其教研室在教学运行过程的管理职能。教研室应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等活动,及时掌握教学过程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应协助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及时了解、协调和处理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搞好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和分步实施的落实;

二、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三、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资料信息、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施齐全的多功能教室、体育场馆,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四、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命题、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试卷和成绩分析,做好考试工作总结;

五、实行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通过问卷调查、抽查作业、考试成绩分析、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定期进行教学检查,了解教学情况,并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化,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中心)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教学环节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评价和学校《贵州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实行教学工作学校学院二级督导制。学校聘请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包括退休5年之内的教师)和有教学管理和评估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团,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校领导与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践类课程),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

第三十四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管理与反馈。教学信息主要包括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质量的基本信息和毕业生质量信息等。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及反馈。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可能合并,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重视发展应用学科专业,更新传统学科专业;根据自身实际,发挥优势,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专业;发挥优势,办出特色。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

专业设置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所设专业要能保证专业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严格按照专业设置的有关工作原则、要求、程序、时间等上报审批。

第三十七条  课程建设。制订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整体的课程结构体系。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积极探索课程建设的新体制。

第三十八条  教材建设。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各学院(部、中心)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要认真做好教材的预订、发放和清理工作,防止教材的漏订、误订和积压、浪费。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配套,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在实习工作中,健全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四十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素质拓展课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大力弘扬认真监考、为学生负责;诚信考试,为自己负责的风气,认真完善抓考风、促学风、带教风的机制,通过严肃教育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十一条  教学队伍建设。通过实施国家、省、学校教学质量工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学骨干、教坛新秀、精品课程、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和学校的课堂教学质量等系统活动,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各相关部门和学院(部、中心)务必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第四十二条  教学基础条件建设。根据本科教学评估新方案及其指标体系要求,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13%,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1200元,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同时,加强校园网、电子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数字化教学环境的建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使用信息技术创造条件。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学院(部、中心)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